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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090号之一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94542508U。法定代表人:曹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安萍,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唐明,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盐城市宁湖区。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