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090号之一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94542508U。法定代表人:曹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安萍,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唐明,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盐城市宁湖区。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南通同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