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德全陈代清与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全,陈代清,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38号原告沈德全,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原告陈代清,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7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15288N。法定代表人黄建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刘,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全、陈代清与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德全、陈代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德全、陈代清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全、陈代清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德全、陈代清负担。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显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