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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长福、陈华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福,陈华基,严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福。被执行人陈华基。被执行人严祥卫。申请执行人周长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华基、严祥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经自动给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