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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邢广飞与王红岩、张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飞,王红岩,张东江,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884号原告邢广飞,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谢长江、贺学方(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岩,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张东江,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5376006N(3-8)。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148号。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广飞与被告王红岩、张东江、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广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邢广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广飞承担。审 判 长 李保红代审判员 杨智慧陪 审 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