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与福州赛铃工艺品有限公司、张玉琴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福州赛铃工艺品有限公司,张玉琴,张发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453号原告: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E区*幢*号,注册号:350526600179331。经营者:林传宪,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福州赛铃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233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926168XT。法定代表人:张沛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琴,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张发花(曾用名:张美英),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与被告福州赛铃工艺品有限公司、张玉琴、张发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以要求与福州赛铃工艺品有限公司、张玉琴、张发花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计697.5元,由德化县百顺宏陶瓷研究所负担。审 判 长 林雪辉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丁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