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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光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光芬,女,1974年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2017年3月2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光芬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春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光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马光芬在仁怀市中枢街道葡萄井社区人民商场路口萝伦诗名店购物时,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收银台柜面上的一部价值3103元的金色VIVO牌X9pius手机盗走。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马光芬于2017年3月20日在仁怀市人民医院彩色超声结果为考虑早孕。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讯销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仁怀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光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光芬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且其现处于怀孕期间,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光芬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光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科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