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催25号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323省道北侧、嵩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邵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永,男,1976年8月25日生,该公司销售部副部长,住邳州市。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300051/23561988,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宇审判员 董莉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