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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催25号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323省道北侧、嵩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邵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永,男,1976年8月25日生,该公司销售部副部长,住邳州市。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300051/23561988,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徐州鸿翔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宇审判员  董莉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