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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加归、赵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加归,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董事长。被执行人管加归,男,1973年6月3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赵文,男,1971年5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颜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