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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正海、夏关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海,夏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吴正海,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夏关海,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正海诉被执行人夏关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夏关海名下位于银湖街道高桥西路176号502室的房产及其所持有的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另案正在统一处置过程中,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浙011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