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泰安路支行、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泰安路支行,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三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强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日照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强,郑志凌,宋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泰安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05904034-9。法定代表人:丁明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国际大厦A座19楼,组织机构代码78348637-6。法定代表人:侯洪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日照三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西侧万基国际大厦001号楼2单元705室,组织机构代码78348637-6。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日照华强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7316975-9。法定代��人:李曰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日照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105室。法定代表人:段接增,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海强,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郑志凌,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宋加波,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泰安路支行与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三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强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日照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强、郑志凌、宋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权利人申请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于2017年4月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与另一正在执行的案件[(2015)日执字第183]号有关联,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日执字第182-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日照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日国用(2014)第001138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6年6月28日以2600万元拍卖成交。本院扣收两案执行费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因被执行人能够继续配合做好下一步还款工作,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