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金满与金晓杰、厉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满,金晓杰,厉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7930号原告:范金满,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范光有,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晓杰,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乐芳,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范金满为与被告金晓杰、厉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光有、被告金晓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乐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5日,被告金晓杰向原告范金满借款110000元,并由被告金晓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金晓杰、厉乐芳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金晓杰、厉乐芳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晓杰、厉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范金满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金晓杰、厉乐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