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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秉林、徐全忠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秉林,徐全忠,刘川,贵州XX圣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秉林,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61038644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全忠,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36568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川,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圣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法定代表人:雷建国。上诉人曹秉林因与被上诉人徐全忠、刘川、贵州XX圣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退还曹秉林。审判长 周 俊审判员 谌致华审判员 庞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尤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