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35号。法定代表人:邓跃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6号三楼西侧。法定代表人:任田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