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范秀丽与曹桂发、张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丽,曹桂发,张桂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527号原告:范秀丽,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曹桂发,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桂芬,女,1973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丽与被告曹桂发、张桂芬、第三人天津市雅居房地产资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长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