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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运河与耿亚亮、杨艳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河,耿亚亮,杨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499号原告:马运河,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范秀巧,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亚亮,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杨艳芬,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河与被告耿亚亮、杨艳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原告马运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马运河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