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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炜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炜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炜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晓沃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炜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岸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沃公司)合同纠纷三案,炜岸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994、4992、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晓沃公司对同一案件的标的额进行拆分并分别提起诉讼,导致原审法院受理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994、4992、49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长军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