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永广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广,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1542号 原告王永广,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大湾镇五星村委会东风村16号,身份号码441229197501058716。 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王惠英。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16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凌 炜 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