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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亚飞、李会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飞,李会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飞,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辩护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所律师。被告人李会伟,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巨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未检刑诉[2017]16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伟、被告人李亚飞及其辩护人解恒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零时30分,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酒后在巨野县章缝镇章西村牛肉拉面馆吃饭时,无故殴打同在该面馆吃饭的被害人吴某、姜某,致被害人吴某、姜某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杨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姜某陈述、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飞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吴某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李亚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会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零时30分,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酒后在巨野县章缝镇章西村牛肉拉面馆吃饭时,无故殴打同在该面馆吃饭的被害人吴某、姜某,致被害人吴某、姜某均为轻微伤。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李会伟到巨野县公安局章缝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与被害人吴某、姜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吴某、姜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立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吴某报案而案发。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李亚飞在菏泽市牡丹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凯马车行店内系被抓获;同日夜里,被告人李会伟到章缝派出所投案。经讯问,被告人李亚飞、李会伟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已经赔偿被害人吴某、姜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取得被害人吴某、姜某的谅解。2、证人证言(1)杨某证实,2016年12月31日凌晨,冯昌东在章缝镇章西村自家门口看到四个年轻人吵架,后看到一个身穿黑色风衣戴眼镜的青年和一个好像穿着绿色羽绒服的青年正在打一个穿白色羽绒服的男青年和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青年,穿黑色羽绒服的男青年两侧眼角被打肿出血,穿黑色羽绒服的男青年头上流血脸上有伤口。打人的一方与冯昌东认识。(2)冯某证实,2016年12月31日凌晨30分左右,姨兄弟李会伟和李亚飞给我打电话说和别人打架,让我过去看看。我赶到现场后看到李亚飞和对方两个男青年厮打在一起,后李会伟也过去和对方打起来。李亚飞用鞋打穿黑色羽绒服的男青年头部几下,李会伟和穿白色羽绒服的打在一起,后和杨某把他们拉开,李会伟和李亚飞就回家了。(3)李某证实,2016年12月31日凌晨,在其饭店内吃饭的两个男青年被后来吃饭的两个男青年打的事实。被打一方纯黑色羽绒服的男青年右耳朵被打出血,穿白色羽绒服的男青年脸上被打黑。3、鉴定意见(1)(巨)公(法)鉴(活)字(2017)第003号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姜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巨)公(法)鉴(活)字(2017)第003号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巨野县章缝镇章西村牛肉板面饭店门口往姚庄去的路上。现场北面是杨家旅馆,西面是牛肉板面门市。(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吴某、姜某分别从10张不同男子的正面照片中辨认出李亚飞、李会伟系在巨野县章缝镇章西村牛肉板面饭店无故殴打自己的人。被告人李亚飞、李会伟分别从10张不同男子的正面照片中辨认出李亚飞、李会伟系在巨野县章缝镇章西村牛肉板面饭店所殴打的人。(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李亚飞、李会伟分别指认出于2016年12月31日凌晨30分,在牛肉板面门市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吴某和姜某的具体位置。5、被害人陈述(1)吴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1日凌晨30分左右,和姜某在巨野县章缝镇章西村牛肉板面门市内吃面时,被两个二十来岁的吃面的男青年无故殴打。我两侧眼角被打黑并出血,脸上有伤口,头上有几个大包。姜某左侧耳朵和脸上都有伤。(2)姜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1日凌晨30分左右,和吴某在巨野县章缝镇章西村牛肉板面门市内吃面时,被两个二十来岁的吃面的男青年无故殴打。对方用苹果手机和鞋大姜某。姜某脸上到处是抓伤,右耳朵受伤,头上有三四个大包。吴某两个眼角被打黑出血,脸上也受伤。6、被告人的供述(1)李亚飞的供述证实,2016年年底的一天夜里11点多,和李会伟喝酒后又去章缝街里吃牛肉面,在吃面时无故殴打另外两个吃面的男子。李亚飞用苹果手机和一只鞋打对方。(2)李会伟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31日凌晨,和李亚飞酒后至章缝镇牛肉板面饭店吃拉面,在拉面门口,和李亚飞无故殴打同在吃面的两个青年。李亚飞用类似鞋底的东西殴打对方头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会伟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吴某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李亚飞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证人李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姜某陈述、被告人李会伟、李亚飞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吴某过错责任不明显,且被告人李亚飞犯罪情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对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李会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卜庆发审 判 员  王汝景人民陪审员  王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永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