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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林彩、卓健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林彩,卓健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900号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毅军,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林彩,女,1981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卓健宜,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林彩、卓健宜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070元,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陆婷婷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