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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万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亮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亮,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所地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敦林检刑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亮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善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季,被告人李万亮为更换看护房房梁,携带手锯,私自潜入大石头林业局东石河林场61林班24小班内,采伐天然水曲柳一株(根径为4公分),经鉴定,该林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作案工具手锯一把,鉴定意见,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亮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万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万亮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闻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