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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福强诉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强,王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258号原告:李福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峰,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福强诉被告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杨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