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福强诉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强,王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258号原告:李福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峰,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福强诉被告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杨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