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兴祥与被执行人朱凤霞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祥,朱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57-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祥,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朱凤霞,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兴祥与被执行人朱凤霞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兴祥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凤霞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退休金通过银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凤霞的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