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佰忠、薛永红与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佰忠,薛永红,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89号原告:张佰忠,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薛永红,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佰忠(夫妻关系),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于宝安,总经理。原告张佰忠、薛永红与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佰忠、薛永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佰忠、薛永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佰忠、薛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0元,由原告张佰忠、薛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