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彭欣鑫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欣鑫,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865号原告:彭欣鑫,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彭欣鑫与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彭欣鑫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欣鑫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欣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欣鑫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