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建立、孙博华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建立,孙博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建立,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博华,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魏建立因与被申请人孙博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0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魏建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及日常生活法则,认定魏建立于转账事实发生四年后仅以转账凭证主张权利明显证据不足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魏建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魏建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建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