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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刘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刘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88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世伟,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张志雷与被告刘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刘世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