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蒲曾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曾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曾明(曾用名蒲曾觉),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新晃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6月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林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曾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曾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蒲曾明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成某某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土桥村石碑头组“妹崽坡”山上的树,蒲曾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某等人将“妹崽坡”山上的林木砍伐。经怀化市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妹崽坡”山场被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株数为58株,立木蓄积为21.99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蒲曾明的户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及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说明;证人张某某、成某某、杨某某、杨某某1、李某某、杨某某2、吴某某、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蒲曾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怀化市旭日司法鉴定所[2017]林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曾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购买的林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曾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曾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