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军与蔡庆、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蔡庆,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45号申请人郭军,男,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蔡庆,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辉,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郭军申请执行蔡庆、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军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小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蔡庆、郭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郭军借款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蔡庆履行案款2525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郭军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小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