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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志坚与郭理腾、郭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坚,郭理腾,郭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397号原告:李志坚,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郭理腾,男,回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郭明龙,男,回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李志坚与被告郭理腾、郭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志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坚以其已与郭明龙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理腾、郭明龙的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伟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