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坚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坚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57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坚卫,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恩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坚卫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文诗、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曾坚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始,被告人曾坚卫以号码180××××3308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在我市港口镇丽园盛景6栋903房、港口镇永富KTV门口多次贩卖毒品给黄某、樊某、梁某(均另处理)等,并于同年6月始,在上述903房多次容留黄某、周某1、彭某2、彭某1等吸食毒品。同年7月17日下午4时许,曾坚卫再次在上述903房贩卖毒品给黄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处缴获毒品2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23克)、手机1部,从曾坚卫处缴获毒品2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28克),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500元和港币200元)、现金人民币3011元、手机1部、刀具1把、仿真枪2支、自制水瓶、吸管、锡纸、电子称等涉毒工具1批(详见扣押清单)。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并据此认为,曾坚卫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坚卫在判决宣告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坚卫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是梁少坤将东西夹在合同书里(其没看到夹东西),又拿其苹果手机玩,说有朋友过来就把东西交给对方,然后走了。其把书拿到903房门口给他朋友,后被抓。查获的东西不是其的。微信记录也不一定是其使用所产生;903房是彭某2租的,其把903房用作结算工资的场所。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曾坚卫使用电话号码180××××3308的手机及微信为通讯工具,在中山市港口镇丽园盛景6栋903房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梁某、樊某(另案处理)等人。同年6月起,曾坚卫并在其租用的上述903房内,多次容留黄某、周某1、彭某2、彭某1等人吸食毒品。同年7月17日下午4时许,曾坚卫再次在上述903房贩卖毒品给黄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处缴获购得的毒品2包(经检验,净重1.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从曾坚卫处缴获上述号码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1部(IMEI/MEID353282073643998),毒品2包(经检验,净重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一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缴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通过预伏在港口镇丽景园盛景小区6栋903房门口抓获曾坚卫及黄某,在房内抓获彭某2,缴获涉案物品的经过。2.检查、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处理、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现场抓获、搜查、扣押、称重录像,证明公安机关在黄某手上缴获疑似毒品密实袋装白色晶体2小包,并从黄某处扣押上述白色晶体2包及手机1部;在曾坚卫身上缴获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500元,港币200元)和现金人民币3011元。在903房缴获手机1部,内有红色药丸状物品2包的盒子1个,电子秤1个、密实胶袋2包、吸毒用自制水瓶、吸管、锡纸等物一批及刀具、玩具枪等物。并从曾坚卫处扣押上述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2包、金色苹果6手机1部。已收缴/追缴部分款物;从樊某处扣押手机1部。及查获周某1,从其处保全可疑白色晶体1包、手机1部的情况。3.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证明彭某2为承租方,签订合同承租港口镇美景东路5号丽江花园6栋903房的情况。4.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手机微信记录的照片,证明曾坚卫与樊某、黄某、梁某等涉案人员的联络情况。(1)在曾坚卫处缴获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IMEI/MEID353282073643998),电话号码180××××3308,微信号×××,昵称“亮剑”。其与“小朋”(樊某)、“辉哥”(黄某)、“孖仔”(梁某,昵称“音乐发烧分子”)、“彭某1”有联系;微信好友“雪儿,一定要坚强要努力”备注为周某1。2016年7月16日晚上,周某1问其要两个东西,其称其兄弟有,让小鹏送给她,10时许其让周某1过来丽景花园公司,后周某1转账300元给其,说拿到小鹏送上来的东西,他有事要过一会回来,其就收取了300元。其并叫樊某把所有通讯记录删掉;7月17日下午,“音乐发烧分子”问其有无100东西拿,6时许其复称有,过其这里(丽园6栋)拿,对方称到了并发红包,其随即领取了红包(100元)。其先后向多人发送收款卡号,为曾坚卫尾数6962的工行卡号。7月14日至17日,其有220元、170元、500元、200元、420元、300元、500元等7笔零钱提现到账至银行卡,提现银行“工商银行(6962)”。(2)在樊某处缴获的手机,微信号昵称“樊某”。7月17日,“音乐发烧分子”联系其要100元或半个东西,其称上次的一百几十还没给其,现在外面市场价1个要300,让他先发350。“音乐发烧分子”称不行先欠着,还称“我去找你地曾老板拿”。及其与“周某217728360985”联系的情况。(3)在黄某处缴获的手机,微信号昵称“辉哥”,好友“亮剑”备注为曾总。7月14日傍晚,“蚊其”称拿100东西,其称最少1个,让“蚊其”拿250来,其有50;7月15日晚上7时30分许,“蚊其”提出两人拿1个,他有一百几十元,其收了他的红包。其叫曾总200元卖1个给其,曾总答应并叫其到翡翠门口,其又称要300元、有100发红包给他,后曾总收了其的红包;7月17日下午,“蚊其”称拿半个150元或者两人拿1个,他有200元,其称问过半个不卖,后收了对方红包。其问曾总320给1个半行吗,曾总让其过来拿,他叫兄弟送过来,其就向曾总转账220元,称还有100给现金,曾总称(在)9楼,4时48分其叫开门。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详单,证明手机用户180××××3308的通话情况。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曾坚卫名下的银行账户(卡号尾数6962)的交易情况。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曾坚卫及涉案人员的身份。8.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经现场检测,曾坚卫及樊某、彭某1、彭某2、梁某、周某1的检测样本结果呈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阳性。上述人员及黄某因吸毒被处罚的情况。9.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初,其通过“荣少”(经辨认为梁建荣)认识“曾总”(经辨认为曾坚卫),跟梁建荣到曾坚卫住处港口镇丽园盛景小区6栋903房,和曾坚卫、一个跟着曾的朋友(经辨认为樊某)四人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3月1日晚上,其和梁建荣到903房,和曾坚卫、樊某、曾的另一个朋友吸食甲基苯丙胺。从2016年3月初开始,其通过微信联系多次向曾坚卫购买甲基苯丙胺,其间樊某拿过毒品给其。7月14日傍晚,其收到“蚊其”(经辨认为冯某)要甲基苯丙胺的微信,后其联系曾坚卫买300元甲基苯丙胺,用微信红包给他200元,到曾坚卫房间交易,并支付了100元现金。7月15日晚上,冯某和其各出150元拿甲基苯丙胺,其联系曾坚卫后到903房交易。7月17日下午4时许,冯某出200元、其出100元要甲基苯丙胺,其联系曾坚卫,用微信转了220元(其中20元是之前欠的毒资)给他,他在903房门口给其2小包甲基苯丙胺,其给他剩下的100元,离开时被警察抓获。警察当场缴获其手上的甲基苯丙胺及其联系手机。其辨认出彭某2是一起在房间被抓获的女子;曾坚卫在丽园盛景小区6栋住处楼下的现场、交易毒品的住房903门口;其和冯某交易毒品的位置。并指认了其微信记录、尿检结果。10.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通过朋友得知姓曾的男子(微信昵称“亮剑”,手机号180××××3308。经辨认为曾坚卫)贩毒,后通过曾坚卫认识姓樊的男子(微信昵称“樊某”。经辨认为樊某)。2016年7月上旬一天晚上,其联系樊某买100元毒品,双方在港口镇港口市场桃园宾馆旁对面的台桌室处交易。7月16日下午,其联系曾坚卫买100元毒品,曾坚卫让樊某联系其,后樊某在丽园盛景小区门口与其交易。7月17日傍晚,其联系樊某买100元毒品,樊某叫其到曾坚卫处拿。后其联系曾坚卫买毒品,用微信转了100元给他,7时许到丽园盛景小区6栋9楼找他拿毒品时被抓。其指认了其微信记录、尿检结果。11.证人周某1(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21日下午,其和樊某、“曾总”(经辨认依次为樊某、曾坚卫)在曾坚卫居住的港口镇丽园盛景花园家中,曾坚卫拿出1包甲基苯丙胺和自制吸毒工具,他们一起吸毒。6月25日下午,其和樊某、曾坚卫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曾坚卫说其要买毒品就找樊某,他的货通过樊某卖出去。6月26日傍晚,其微信联系樊某,向他购买了200元甲基苯丙胺。吸剩的甲基苯丙胺后在其出租屋被缴获。其指认了被缴获的毒品、微信记录、尿检结果。12.证人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25日晚上,“孖仔”即梁某(已辨认)打电话向其求购200元甲基苯丙胺,其在港口向“五哥”(即“曾总”曾坚卫,已辨认)拿150元甲基苯丙胺,后到桃园宾馆旁对面台球室处以200元价格卖给梁某。7月12日晚上,梁某联系其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其从曾坚卫处拿甲基苯丙胺后在上述地点卖给梁某,拿到毒资100元再给曾坚卫,他分50元给其。7月16日晚上,梁某要100元甲基苯丙胺,其从曾坚卫处拿了毒品并在丽园盛景6栋门口处和梁某交易,曾坚卫分了50元毒资给其。7月17日傍晚,其到丽园盛景6栋903房找曾坚卫时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1部其交易毒品所用手机。当天,梁某(音乐发烧分子)通过微信向其购买100元毒品,但其没有,后翻查微信记录发现他说他找曾坚卫拿了毒品。彭某2、彭某1(均已辨认)是曾坚卫的朋友。其在曾坚卫住处见过周某1。其辨认了向梁某贩卖毒品的现场;指认了其手机、微信记录、尿检结果。13.证人彭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曾总”即曾坚卫(已辨认)是其姐姐彭某2的男朋友。2016年5月、7月上旬,其两次和曾坚卫在丽园盛景花园6栋903房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认识樊某(已辨认)。14.证人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曾总”即曾坚卫(已辨认)曾是男女朋友。2016年5月其租住丽园盛景花园6栋903房,给了1条钥匙曾坚卫。曾坚卫知道其准备退租时,说先不要退,他想用来做办公室,6月其搬走后就没再交房租,房东也没追其交租。7月17日,其到903房见桌上有毒品就拿来吸食,后被公安人员查获。樊某(已辨认)是他们的朋友。15.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明其丈夫曾坚卫租赁了丽园盛景花园903房做办公场所。其和曾坚卫租住港口镇丽江花园的一个房子。16.被告人曾坚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联系电话为180××××3308,微信“亮剑”。其认识彭某2、彭某1和“阿某”“孖仔”“小朋”“广州朋友”(经辨认依次为黄某、樊某、梁某、王某2),并有他们的微信。2016年6月,其在彭某2的租房丽园盛景6栋903房内做办公事务,平时睡在903房。7月17日下午,其和彭某2在903房,“阿某”上门时,其拿了2包用密实胶袋装着的东西在门口给他,后被警察抓获。其辨认了被抓获的现场,指认了其微信记录、被缴获物品、尿检结果。17.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中山市港口镇丽园盛景及6栋903房等地的情况。18.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在曾坚卫房间电脑桌面上缴获的红色药片2包净重2.28克,在黄某手上缴获的白色晶体2包净重1.2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坚卫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曾坚卫在判决宣告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曾坚卫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一)贩卖毒品罪。经查,公安机关是在交易现场将曾坚卫及购毒人员黄某人赃俱获,在办案过程中先后抓获前来涉案903房的吸毒人员樊某、彭某1,后又通过缴获的手机查获吸毒人员梁某等人。黄某、梁某、樊某、周某1均分别指证,曾坚卫有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并能清楚辨认出曾坚卫就是其所述行为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手机微信记录证明,曾坚卫与上述证人所使用的微信号之间存在交易毒品的沟通联络、毒资交收,且曾坚卫微信号与其个人信息紧密关联。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有缴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抓获、缴获经过,检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照片及录像,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曾坚卫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证人余某2、彭某2证明,案发期间涉案903房由曾坚卫实际租用。彭某2并证明,被抓当天其在该房内吸毒。黄某、周某1、樊某等人也均述称903房为曾坚卫住处、家;黄某、周某1、彭某1分别证明,曾坚卫和他们一起在903房吸食甲基苯丙胺的情况。黄某、周某1并均指证,樊某也参与在该房吸食甲基苯丙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有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检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照片及录像,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曾坚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曾坚卫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坚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违禁品甲基苯丙胺3.51克,贩毒联络工具电话号码1802213****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1部(IMEI/MEID353282073643998),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程欣莹书 记 员 卜 璐李小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