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黎雪群与郑巧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雪群,李建成,郑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黎雪群,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成,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郑巧珍,女,汉族,1972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黎雪群与被执行人李建成、郑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建成、郑巧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成、郑巧珍银行存款7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