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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菊芬与黄永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菊芳,黄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付菊芳,女,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黄永梅,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付菊芳与被执行人黄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执53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给付逾期利息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因被执行人黄永梅涉案众多,本院决定本案与(2017)渝0152执219号案并案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永梅除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x号x栋x号房屋一套【以(2016)渝0152执保211号执行裁定查封】及渝xxxx**小型汽车一辆【以(2017)渝0152执21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债权正在诉讼中,需等待诉讼结束后再予执行。因黄永梅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到庭诉讼,其本人均未到庭,故本院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但未发现其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无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外,尚有其他债权尚在诉讼中,需等待诉讼结果,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5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