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新发与徐更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发,徐更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87号原告:韩新发,男。被告:徐更仁,男。原告韩新发与被告徐更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韩新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新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新发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娅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