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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新发与徐更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发,徐更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87号原告:韩新发,男。被告:徐更仁,男。原告韩新发与被告徐更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韩新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新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新发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娅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