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月勤、施显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勤,施显义,李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月勤,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施显义,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李思民,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月勤依据(2016)桂07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施显义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思民的位于钦州市五马路161号水岸茗城2号楼3单元2403房房地产,但房屋已抵押,暂不宜处置。另经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及向房地产、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