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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华俊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152号罪犯陈华俊,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华俊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华骏曾一度放松改造,2014年以来因打架共六次受禁闭处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俊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华俊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