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坤,林阿妹,章永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海坤,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阿妹,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章永添,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海坤、林阿妹、章永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申请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据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