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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昶伟与李铁军、石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昶伟,李铁军,石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266号原告:王昶伟,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被告:李铁军,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龙渠乡龙首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5********。被告:石发伟,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龙渠乡龙首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5********。原告王昶伟与被告李铁军、石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李铁军下落不明,本院遂限期要求原告补交诉讼费并交纳公告费,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又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昶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昶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