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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申请执行张小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张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45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被执行人:张小江,男,1962年6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小江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渑证字第2号公证债券文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