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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576531103H。法定代表人周孝回。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住所地天台县坦头镇上宅村,组织机构代码:L6462325-0。法定代表人徐志达。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dsr_bzxr_j#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名下银行存款287223元。现因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