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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海、玉林市玉州区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玉林市玉州区广源木业有限公司,甘春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男。被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大鹏村上垌124号。法定代表人:甘春锦。被执行人:甘春锦,男。申请执行人陈海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广源木业有限公司、甘春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海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桂K×××××号帕萨特小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甘春锦所有,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至今未查找到该车的下落,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