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福正与杨新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正,杨新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772号之一原告:陈福正,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剑,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福正与被告杨新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福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陈福正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福正撤诉。案件受理费6179元,减半收取计3089.5元,由陈福正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育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