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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氏县新润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新朝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新润矿业有限公司,薛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新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新被执行人薛新朝,男,1950年1月12日。卢氏县新润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新朝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卢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申请人主动前来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经本院研究,撤案系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斌& # xB;审判员 宋延松审判员 郭   新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海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