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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省琪与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省琪,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350号申请执行人:王省琪,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毅,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现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6日受理王省琪申请执行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4900元,执行费297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省琪申请执行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