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号商务大厦第**层。负责人:和胜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民0802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前进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被上诉人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进运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支付前进运输公司保险理赔款85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期间前进运输公司明确表示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没有向前进运输公司提供保险条款,但一审依据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和责任保险条款认定被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前进运输公司,更不能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第二,A2证实习期间能够驾驶本案的重型半挂车,本案诉争车辆属于普通的营运半挂货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几种机动车范围,也不是所谓的牵引挂车。本案中的半挂车和法律规定的挂车不同。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辩称,其在保险单中明确标有重要提示部分,且该部分予以加黑字体标注。前进运输公司作为汽车运输公司,不仅持有保险单,且常年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对于机动车辆的保险及保险条款应非常清楚。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的行为已经能够认定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前进运输公司称没有收到条款与事实不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是道交法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是所有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一。本案中的牵引车与挂车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车辆,分别进行车辆登记和车辆投保,尽管在类型上两车属于配套使用,但不代表两车是一个整体,更不能统一作为半挂车解释。豫H×××××挂本身是不具备驾驶室的,也就是其仅可能是本案中的半挂牵引车,不得牵引挂车也就是指不得牵引同类型的配套半挂车。前进运输公司司机的行为已构成保险免赔,一审支持交强险赔付而否定商业险赔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前进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给付前进运输公司保险理赔款85950元;2、由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3日22时40分许,薛小正驾驶豫H×××××号/豫H×××××(挂)重型半挂车在武陟县××前牛村口倒车调头时,侧翻在公路南侧,将路边的核桃树、玉米压坏,薛小正受伤,造成单方交通事故。焦作市晶莹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核桃树和玉米的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并于2016年8月8日出具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小黑核桃树2860棵,每棵3.50元,共计10000元;大黑核桃树56棵,每棵22元,共计1230元;玉米130棵,共计200元,上述三项共计11430元。前进运输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费6700元。经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确认,前进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失(不包含施救费)共计62820元。豫H×××××号、豫H×××××(挂)重型半挂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前进运输公司,该车在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主车车辆损失险15207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挂车车辆损失险6165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5月12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1日24时止。前进运输公司与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发生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另查明,薛小正拥有准驾车型为A2D的机动车驾驶证,薛小正的驾驶证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5月18日。薛小正同时拥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前进运输公司与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前进运输公司与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均明确约定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属于免责事由,该免责条款字体已经加黑,并且在保险单重要提示栏中也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因此应当视为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司机薛小正的驾驶证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5月18日,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薛小正在2017年5月18日前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而薛小正2016年7月13日驾驶豫H×××××号/豫H×××××(挂)重型半挂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也符合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的免责事由,对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理赔范围的损失,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2000元;二、驳回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由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2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的部分先由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结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如下:经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确认,豫H×××××挂车损失为15100元、豫H×××××车损失为52720元,共计67820元。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前进运输公司与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被保险车辆在倒车调头时侧翻。虽然本次事故发生在驾驶员增驾A2实习期内,但交警部门并未认定驾驶员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A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牵引车,牵引车的用途为牵引挂车,设立实习期的目的是使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情况,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才算实习,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实习也就失去了意义。故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以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为由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保险车辆侧翻,造成第三方损失共计11430元,前进运输公司已就该损失予以赔付,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金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9430元。豫H×××××挂车辆损失损失为15100元、豫H×××××车辆损失为52720元,施救费6700元,共计74520元,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所述,前进运输公司主张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支付保险金共计8595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民0802初634号民事判决。二、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85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振国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