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某某合作联社与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合作联社,相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021号原告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生,某某职工,住大城县。被告相某某,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相某某,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