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合连、黄丽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连,黄丽娜,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合连,女,40岁,1976年10月21日出生,证件号码360313197610211529,地址萍乡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黄丽娜,女,35岁,1981年8月20日出生,证件号码231083198108206926,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张峰,男,31岁,1985年3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360313198503011518,地址萍乡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12-22,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黄丽娜、张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黄丽娜、张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041009DE01F704FFD5C743CBF410F6D1的存款14700.0元及利息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江西)书记员 龚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