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陈品品、程岩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陈品品,程岩丽,侯章云,李中凡,陈安民,姚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品品,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程岩丽,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侯章云,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中凡,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安民,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姚绍红,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