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童武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童武水,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153号。被执行人:童武水,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国英,女,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武水、李国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童武水、李国英的银行账户限额216669.41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