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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建玺、河北鸿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玺,河北鸿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钟建玺,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河北鸿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贾勉谦。钟建玺申请河北鸿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4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建玺于2016-1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41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大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