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港世通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世通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193号之一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马圩团结桥东堍。法定代表人:茆林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新港世通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辰村蚕桑队。法定代表人:朱夏京。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港世通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6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26元,由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光军 更多数据: